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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力度超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中,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上,涉及了买房、卖房、租房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2.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5.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6.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7.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8.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9.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0.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2.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3.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5.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16.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17.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19.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文件只是政策指引,即只是一个指导方针,并非落地的政策执行文件。这一揽子政策指引,仅能为各城市“因城施策”提供参考,如果各城市能够比对深化落实,对于刚需和改善置业的居民都会带来利好。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是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尤其对于房地产方面,中央明确要求“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
在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此次住房消费交易供给领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尽管有的在此前已经发布实施,但此次覆盖范围更广,此次税费下降,目的是降低住房交易和循环的成本,有利于提振购房的信心。“此次降税费改革,更多体现在公共住房、城乡融合区域的住房改造和服务设施覆盖方面,主要是驱动新市民、年轻人、外来人员融入城市,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提振他们的消费潜力,这是我国未来房地产和住房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则表示,此次内容不属于最新发布的政策,属于对过去几年已经持续落实的政策梳理。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大源按揭总经理郑大源认为,尽管是旧政策的梳理,不是新政策的出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前趋势是放松调控通道,不排除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降低税费的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
产权证或契税发票填发日期满2年的免征,未满2年全额的5%(按全额/1.05*5%计算)另外按增值税额的6%征收附加。
个人所得税:
按计税价格的1%或者差额的20%收取;产权证或契税发票填发日期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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