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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张大爷准备出售其位于桃园新村的一套两居室,买卖双方很快便进入谈判签约阶段。法务经理在对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及产权状况进行查验时发现,出售的房屋是老夫妻共有的,但产权人之一前两年去世。本次谈判产权人三个子女均到场,在谈及产权继承情况时,三个子女均表示愿意放弃继承份额,所有的产权份额均由张大爷继承。
按照常理推断,在经过上述产权继承手续的办理后,张大爷的产权份额应为原产权的50%,再加上配偶50%份额中的应继承份额,若三个子女均放弃继承,理论上所有的产权份额都归张大爷所有,但此时,问题出现了。
法务经理在与子女交流中得知,张大爷还有一女,在二十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而在所有产权继承人不能全员到场的情况下,房产的继承手续是无法办理的。当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可以将失踪女儿的继承份额提存,但这对房屋交易来说效果不大,暂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务经理根据经验议:如果继续交易,张大爷可先向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宣告小女儿死亡,待宣告死亡生效后,再行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及产权更名换证手续,最后进行交易。
由于手续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法务经理建议买卖双方与家人进行协商后再行决定交易事宜。最终,在多方交流过后,房东方面愿意适度降低房款,而买方也愿意支持房东方面先将手续办理完成后再行交易。目前房屋已经过户。
本案涉及到了房屋继承及继承人失踪的特定情况,需要注意:
1.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效力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3.继承人失踪处理遗产应当将其份额提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失踪人员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总结: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产权人女儿符合《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所以产权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自然人死亡,然后再行办理继承手续,张大爷及其余子女一起到场办理,子女放弃继承权后,张大爷产权份额达到100%,继承份额不限售,房屋可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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