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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自从电子科大毕业后,一直都在成都工作。昔日,父亲在世时,曾经为她购买了一套经开区两房作为嫁妆,该房屋自购买后,一直处于出租状态。近期,为了孩子获得更好的学区,张女士准备将该套房屋出售。但因为疫情原因,张女士不方便回常交易,于是就嘱咐居住在常州的母亲和弟弟代为挂牌出售该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务经理在对个人信息及产权证件进行核验时发现,该房屋房龄较老,产证登记时间为2002年,张女士为70后,于2016年结婚并育有一子。但由于房屋购置于2002年,可能存在隐性共有人,所以为了能更好地确定房屋的真实产权状况,法务经理委婉的询问购房时张女士的实际婚姻状况。张女士母亲表示,女儿学历较高,结婚较晚,2002年尚在读书,一直处于单身状态。
由于当时成都正处于疫情状态,法务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如下建议:房屋交易通常是需要本人到场的,但由于疫情原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以采用委托公证的方式来出售房屋。而委托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产权人本人在疫情平稳后,在成都当地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弟弟或是母亲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第二种是由产权人的母亲去到西新桥的常州公证处申请,通过远程视频委托公证的方式由产权人委托亲属办理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
由于产权证办理较早,所以在办理委托公证的同时,还需要产权人另外办理婚姻公证以证明该房屋产权证办理时个人的婚姻状况为未婚。
虽然该方式相对比较繁琐,但鉴于实际情况,买卖双方均同意等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行过户,目前房屋已经交易完毕。
本案涉及到了隐性共有人及委托公证的相关情况,需要注意:
1.常州地区在2004年1月1日前,武进地区在2004年5月1日前,客户购买且拿到产证的房屋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姓名,但可能存在隐性共有人,即产证只有丈夫的姓名,因为是婚后财产,所以妻子虽然名字不在产权证上,但也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份额。
2.本案中产权人是70后的,可以侧面判断产证登记时产权人已成年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需要核实产权人当时的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又因产权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无法自证当时的实际婚姻状况,所以需要出具相关部门的纸质文件,以确定本套房屋为其个人单独所有,无其他产权人,个人拥有全部处置权。
3.目前疫情反复,国内外交流、跨省市出行较为困难。小牛看房已经遇到多起因为疫情影响线下签约无法进行的案例。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通过线上委托的方式来办理相关手续,以减少核酸检测、回家隔离、来回奔波等各种问题。当然买卖双方的情况不同,委托对象不同,最终的实际操作方式也存在不同。
4.常州公证处已开通便民服务,直系亲属、配偶之间的委托公证手续可以远程视频办理,费用为1000元/单。所以本案中的产权人既可以选择在成都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其弟弟或是母亲代为办理,也可以选择在常州公证处通过视频公证的方式委托其母亲(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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