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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名下有一套新港花园的两居室,由于租客租约到期不再续租,李先生便将房屋在小区周边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租。某日下午,李先生接到自称为某托管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可提供托管服务,代为出租房屋,出租快且省事。因为李先生平时在镇江工作,家中只有老人在常,听到托管如此省事,当即便同意托管。
但就在一个季度后,李先生便发现房屋有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的现象。在向小牛看房产权交易中心法务经理寻求协助时,李先生介绍,今年二月,托管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约定采用交三押一(即三个月房租加一个月押金)的方式收取租金,租金为1550元/月,并第一时间将相关资金转交给了李先生。对此,李先生很满意,也很放心的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托管公司。
然而,在一个季度后,李先生迟迟未等到托管公司的电话或其他信息,当即便来到了出租屋内。租客表示,托管公司与他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单月租金为1450元,租期为半年,协议签订日他就将半年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交给了托管公司。同时,租客还出示了当时的转账记录、收据和协议。
此时房东大为惊讶,便将相关情况告知租客,同时联系当时的托管公司追讨拖欠的三个月房租,但是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根据业主反馈的情况,门店经纪人当即就建议李先生收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托管公司涉嫌诈骗,可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最大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正在正常履约中的房屋托管,建议与租客建立紧密联系,及时获取动向信息,若有房租拖欠或者水、电、气供应方以及物业方通知欠费时,应及时查明实情,介入止损。
本案涉及到了房屋托管租赁的相关情况,需要注意:
1.在日常的房屋租赁中,很多业主会选择托管公司进行委托租赁,一方面能尽快将房屋出租,减少空置期;另一方面,如果房屋内出现电灯损坏、水管漏水等问题,也会有专业的人员上门修理,省去麻烦。但对于托管公司的资质及日常经营方式需要仔细考量,防止因选择不当导致不必要的烦恼甚至法律纠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房屋由业主方委托给托管公司后,托管公司对外出租收取收益是合法且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如果托管公司以远大于已付给业主的租金金额对外出租,或以远低于已付给业主的租金金额出租,却要求次承租人付给超出数月甚至一年的房屋租金,都需要提高警惕。如本案中托管公司付给业主3月租金,却收取租客半年租金即为该类情况。
3.虽然《民法典》中有租赁相关条款,但关于租赁托管公司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支付困难甚至托管公司倒闭,业主面临的损失基本无法追偿,而很多问题托管公司却可以利用法律空档,执有效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同时,为了达到获利最大化的目的,部分托管公司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致使房屋严重受损,亦或是托管公司租赁管理不力,管理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等,业主都需要承担损失。所以,在选择托管公司时,业主及租客都需要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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