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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一位特殊的客户来到小牛看房产权交易中心。法务经理在与其进行交流时得知,这位女士姓王,有三位兄妹。前不久王女士的父亲在爬楼梯时摔伤,不到三个月便去世了。去世前,王女士父亲通过公证处上门公证的方式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女儿王女士代为出售一套清凉新村的两居室,资金用于其后事的办理,剩余部分则作为遗产分给子女。在来到产权交易中心前,王女士也曾咨询过,如果办理遗产继承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同时到场,而自己的兄弟姐妹均在外地发展,疫情期间不方便来回,甚至大姐在父亲临终前都无法回常尽孝。所有子女在商讨过后,均表示由王女士代为办理房屋出售事宜,尽量防止出现需要多人同时到场的情况,而出售的资金后期分配时可多给王女士一部分。
小牛看房法务经理当即便对房屋的产权状况、当事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发现房产证中产权人一栏注明为王女士父亲,房屋购买日期为王女士母亲去世之后。而且,王女士父亲的户籍及名下一张江南银行储蓄卡在其去世后均未被注销,委托公证书中明确标注:“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因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
就此现象,法务经理向银行及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核实,银行表示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如果买方需要贷款,不能确定贷款审批是否能够通过;而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表示,只要公证书确定真实,那么委托行为就是有效的,可以正常办理交易。
在法务经理的建议下,王女士兄妹愿意以相对低价出售该套房屋,而经纪人寻找合适买方的必要条件,也变成有能力且有意愿全款购买该房屋,以避免银行无法放贷的情况出现。最终,在小牛看房经纪人的聚焦推荐下,寻找到了合适的客户。
法务经理在与产权人每位子女视频确认并经过买方同意后,当面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后期的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卖方办理继承公证,那么王女士的所有兄妹必须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否则将视为卖方违约。双方就此达成一致,目前房屋已经过户。
本案涉及到了公证委托及房屋继承的相关事项,需要注意:
1.公证委托的办理可以由当事人至公证处公证,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其直系亲属至公证处远程视频公证。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致电公证处,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委托公证人员上门办理相关手续。
2.案例中,公证委托书中明确表示“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因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且签约人员与被代理人(王女士父亲)的所有继承人一一确认,并获得所有子女同意,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正常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终止,但是相关事件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要继续完成,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3.由于王女士母亲逝世于前,王女士父亲购房于后,所以该房屋不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即王女士的父亲作为该套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只要个人意识清晰,可表达其真实含义即可出售该套房屋。而补充协议的签订则是为了防止特殊情况的发生,即房屋无法按照公证委托书上所述直接出售,此时则必须由王女士父亲所有的产权继承人(一般是子女、配偶、父母)同时到场办理手续,相对更加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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