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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牵线搭桥
买卖双方却“过河拆桥”私下成交
面对中介的诉讼
卖家却称是中介“瞒天过海”在先
2018年5月,苗女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出售物业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中介代理出售从母亲处继承的房屋,销售最低价为人民币240万元。委托期限内,苗女士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出租,或有其他改变房屋产权的行为,否则应按楼价10%支付违约金。
很快,中介公司就为苗女士找到了合适的买家刘先生,并与刘先生签订《房地产认购代理合同》《认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其代为办理房屋过户等全部手续。
2020年1月,继承的房屋才被正式登记至苗女士名下。中介公司多次催促苗女士配合过户,但苗女士一直未办理。
到了7月份,该中介得知苗女士已私下将房屋出售给了刘先生,并登记在刘先生妻子名下。中介认为苗女士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跳单”,于是将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5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对于苗女士而言,事情并非如同中介说的那样,而是另有隐情。
2018年5月,苗女士委托该中介公司代理出售从母亲处继承的房屋。中介公司未能正确评估房产遗嘱继承办理房产证的繁杂程度,加上疫情影响,房产证迟迟未能办妥。
其间,中介公司一再对自己强调这套房很难出售,于是苗女士决定降价出售,于2019年1月与中介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出售价格下调至了230万元,并注明中介将按下调价格成交。
2020年1月,苗女士无意中得知,买家刘先生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房屋售价竟然为300万元,与中介约定且告知的成交价相差70万元!气愤的苗女士因此在4月解除了与该中介公司的合同。如今,她认为是这家中介公司违反房地产经纪的相关法律规定,违规操作,侵占委托人的利益在先,其诉请不应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中介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居间人的法定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权要求苗女士支付违约金,驳回了该中介的全部诉讼请求。为避免中介机构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法官建议,正规中介是首选,多方了解心有数,谨慎签约不踩坑,三方到场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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